8.1.4.1 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產品及服務之採購管制過程,以確保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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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引 (附錄A)
採購過程須用於決定、評估及消除如產品、有害性材料或物質、原料、設備或服務等在引入工作場所前之危害,並降低其相關的職安衛風險。
組織的採購過程須處理組織採購的供應品、設備、原料、其他貨品及相關服務等之要求事項,以符合組織的職安衛管理系統,此等過程也須處理任何諮商(參照 5.4)及溝通(參照 7.4)之需求。
組織須藉由確保下列事項,查證交付工作者使用的設備、設施及材料是安全的:
- a) 設備依照規格交付並完成測試,以確保可如預期運轉;
- b) 安裝已被同意,以確保其功能如其設計;
- c) 物料依照其規格交付;
- d) 已溝通且可取得任何使用要求、預防或其他保護措施。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8.1 運作之規劃及管制(4/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4 條
依法應建置職安衛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設備、器具、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等交付承攬
或委託者,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
約要件。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1)採購安全評估目的,未評估及消除所採購產品,有害材料或物質、原材料、設備或服務,在引熱工作場所之前,相關的職安衛風險。
2)採購安全評估,可透過諮詢工作者或外部供應者了解有關產品及服務之安全衛生相關需求及資訊。
3)組織應確保所採購設備、設施及材料可安全地提供工作者使用,並依序考量採購安全規格符合性(如裝置符合初始安全設計、材料符合安全規格)、有效傳達使用者,實際需求訊息,及提供具備預防措施或其他保護措施。
4)組織應評估,承攬商於安全衛生相關專業及技能,是否符合守規義務要求及組織安全衛生要求。
5)組織可透過工程合約規範符合性,過去有關承攬商安全衛生績效,安全衛生培訓落實度,承攬商安全衛生能力狀況進行評估承攬商在工作場所的職業檢傷安全績效。
6)組織應透過承攬商安全會議溝通與協調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包含工作安全規則、共同作業管制、工作者安全衛生認知、出入安全管制、共同承攬管理、安全衛生資源管理及事件調查等。
7) 外包過程無論是否發生在組織工作場所,須於職安衛管理系統界定與規範。
8)組織可透過採購合約,職安衛績效認可,或其他協調方式要求外包廠商,(如產品委外運輸、危險性設備委外檢測、設備委外檢修與保養、廢棄物委外清運、我外團膳、產品委外加工、消防設備委外維修、設備委外操握、派遣人員等)符合守規義務要求及組織安全衛生規範。
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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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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