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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守規性評估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評估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
要求事項(參照6.1.3)之守規性的過程。
組織應:
- a) 決定守規性評估的頻率及方法。
- b) 評估守規性並採取所需之措施(參照10.2) 。
- c) 維持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守規性狀態之
- 知識與瞭解。
- d) 保存守規性評估結果之文件化資訊。
9.1.2 [附錄A]
守規性評估之頻率及時間可因要求之重要性、運作條件之變化、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之變更、組織以往績效等因素而異,組織可使用各種方法以維持對其守規性狀況之知識與瞭解。
9.1.2 [條文說明]
1.依據組織取得適用的法規或組織同意遵守的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查驗,並建立標準程序規範。
定期判定適用之法規與要求是否持續保持符合性。
2.組織同意遵守的其他要求來源,包括 : 利害相關者意見、最高管理階層的要求、合約要求或內部文件等。
3.組織應明定符合性評估依據之頻率,適時評估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之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