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工作者之諮商及參與

5.4 工作者之諮商及參與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所有適當階層與部門之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諮詢及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發展、規劃、實施、績效評估及改進措施的過程。

組織應:

a) 提供諮詢及參與必要的機制、時間、訓練及資源。

備考1:工作者代表可以是諮詢及參與的一項機制。

b) 提供可適時取得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明確、易懂且相關之資訊。

c) 決定並移除參與的障礙或阻礙,並儘量降低無法移除的參與障礙或阻礙。

備考2:障礙及阻礙可包括未回應來自工作者的訊息(看法)或建議、語言或語文障礙、報復行為或報復行為的威脅、不鼓勵或懲罰工作者參與的政策或做法。

d) 對下列事項,強調非管理階層工作者之諮詢:

1) 決定利害相關者之需求及期望(參照4.2)。

2)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參照5.2) 。

3) 若適用,指派組織之角色、責任及職權(參照5.3) 。

4) 決定如何履行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參照6.1.3) 。

5) 設定職業安全衛生目標及規劃如何達成目標(參照6.2) 。

6) 決定適用於外包、採購及承攬商之管制措施(參照 8.1.4) ;

7) 決定需監督、量測及評估之事項(參照9.1) ;

8) 規劃、建立、實施及維持稽核方案(參照9.2.2) ;

9) 確保持續改進(參照10.3)。

e) 對下列事項,強調非管理階層工作者之參與:


1)     決定其諮商及參與之機制;
2)     鑑別危害及評估風險與機會(參照 6.1.1 及6.1.2) ;
3)     決定消除危害及降低職安衛風險之措施(參照 6.1.4) ;
4)     決定適任性要求、訓練需求、訓練及評估訓練(參照 7.2);
5)     決定需要溝通之事項及執行方式(參照7.4);
6)     決定管制措施及其有效的實施與使用(參照8.1、8.1.3 及 8.2);
7)     調查事件及不符合事項,並決定矯正措施(參照 10.2) 。


備註 3:強調非管理階層工作者的諮商及參與之論述,目的為應用於執行工作活動的工作者,但並不排除,例如組織內受到工作活動或其他因素影響之管理者。

備註 4:免費提供工作者訓練,並盡量在工作時間內提供訓練,被公認可以消除工作者參與的重大障礙。

使用指引 (附錄A)

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之諮商及參與是職安衛管理系統成功的關鍵因素,並藉由組織所建立的過程予以鼓勵。
諮商意指對話及交流之雙向溝通。
諮商涉及適時提供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必要的資訊,俾於其提供組織有根據的回饋,以利組織在未做決定前加以考慮。
參與能促使工作者對職安衛績效措施及建議變更之決策過程有所貢獻。
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的回饋有賴於工作者的參與,組織須確認所有階層的工作者都被鼓勵提報危險之狀況,以便預防措施可以到位,並採取矯正措施。
如果工作者在提建議時,不必擔心會受到解僱、懲戒或其他報復之威脅,收到的建議將更為有效。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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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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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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