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詞與定義

下列用語及定義適用於本件。

國際標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技師委員會(IEC)於下列網指為戶標準化的術語資料庫以供使用 :

  • ISO線上瀏覽平台 : http://www.iso.org/obp
  • IEC電子百科 : http://www.electropedia.org

Table of Contents

3.1 組織(organization)

各具其本身職能,及其相應的責任、職權及關係,以達成目標(3.16)之人員或一組人員。

  • 備註1 : 組織之概念包括(但不限於)自營商、公司、機團、行號、企業、權責機關、合夥企業、慈善機構或學術機構,或上列之部分或組合、不論是否為依法設定的公司。
  • 備註2 : 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中常見的專有名詞與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2   利害相關者(interested party stakeholder)

可能影響、受到影響或自認為受到決策或活動影響的人員或組織(3.1)。

  • 備註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3 工作者(worker)

受組織(3.1)管制,執行作業或作業相關活動的人員。

  • 備註1:執行作業或作業相關活動的人員可能有不同的約定,不論是支薪或不支薪、定期或臨時、間歇性或季節性、偶然的或是部份時間的。
  • 備註2:工作者包含最高管理階層、具管理責任及不具管理責任的人員。
  • 備註3:受組織管制執行的作業或作業相關活動,根據組織背景,其執行者可能是組織聘用的工作者、外部工作者、承攬商、個人及代理工作者或其他其工作或工作相關活動受組織控制的人員。

3.4   參與 (participation)

決策的介入。

  • 備註1:參與包括參加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工作者代表(若有)。

3.5   諮商 (consultation)

在做決策前徵詢意見。

  • 備註1:諮商包括參加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工作者代表(若有)。

3.6   工作場所 (workplace)

由組織(3.1)管制的地點,而該地點是人員因工作目的需要置身或前往。

  • 備註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3.11)所定義組織對工作場所應負的責任,取決於組織對工作場所之管制程度。

3.7   承攬商 (contractor)

依協議之規範、條款及條件,對組織提供服務的外部組織(3.1)。

  • 備註1:服務可包括營建活動等。

3.8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隱含的或必須遵守的需求或期望。

  • 備註1:「通常隱含的」意指所考慮的組織(3.1)與利害相關者(3.2),在習慣上和一般實務上隱含的需求或期望。
  • 備註2:所明示的特定要求,例如已載於文件化資訊(3.24)中者。
  • 備註3: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9   法規要求事項與其他要求事項 (leg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法規要求事項係組織(3.1)必須符合的事項,而其他要求(3.8)是組織必須或決定需要符合的事項。

  • 備註1:就本文件目的而言,法規要求事項與其他要求事項是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3.11)有關 的。
  • 備註2:「法規要求事項與其他要求事項」包括集體協議的規定。
  • 備註3:法規要求事項與其他要求事項包括依法律、法規、集體協議及實務決定工作者(3.3)代表的要求。

3.10 管理系統 (management system)

一套組織(3.1)連動或互動的要項,用以建立政策(3.14)與目標(3.16),及達成該等目標的過程(3.25)。

  • 備註1:管理系統可處理單一專業領域或多個專業領域。
  • 備註2:此系統要項包括組織之架構、角色與責任、規劃、運作、績效評估及改善。
  • 備註3:管理系統之範圍可包括組織整體、組織之特定且經鑑別的職能、特定且經鑑別的部門,或跨組織群組之一項或多項職能。
  • 備註4: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備註 2 已被修改,以澄清管理系統一些更廣泛的項目。

3.1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H&S管理系統)(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用於達成職安衛政策(3.15)的管理系統(3.10)或部分管理系統。

  • 備註1:職安衛管理系統預期結果為預防工作者(3.3)傷害及不健康(3.18),並提供安全與健康的工作場所(3.6)。
  • 備註2:「職業衛生安全」(OH&S)及「職業安全衛生」(OS&H)具相同的意義。

3.12 最高管理階層 (top management)

在最高層級指揮與管制組織(3.1)的一人或一組人。

  • 備註1:最高管理階層有權力指派組織內權責並提供資源,但彼等仍須肩負職安衛管理系統(3.11)最終責任。
  • 備註2:若管理系統(3.10)範圍僅涵蓋組織的一部份,則最高管理階層係指指揮與管制組織該部份之人員。
  • 備註3: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備註 1 已被修改,以明確說明最高管理階層在職安衛管理系統的相關責任。

3.13 有效性 (effectiveness)

達成所規劃的活動並達成所規劃之結果的程度。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14 政策 (policy)

由最高管理階層(3.12)對組織(3.1)所正式表達之期許與方向。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15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olicy, OH&S policy)

預防工作者(3.3)遭受因工作引起的傷害及不健康,並提供安全與健康工作場所(3.6)的政策(3.14)。

3.16 目標 (objective)

欲達成之結果。

  • 備註 1:目標可為策略、戰術或營運的。
  • 備註 2:目標可能與不同專業領域有關(如財務、安全衛生及環境目的),且可應用在不同層面(如策略、全組織、專案、產品及過程(3.25))。
  • 備註 3:目標可以其他方式表示之,例:預期結果、目的、營運準則、職安衛目標(3.17),或使用其他類似含意的語詞(例:標靶(aim)、目的(goal) 或標的(target))表示。
  • 備註 4: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原備註 4 已被取消,因職安衛目 標在 3.17 有獨立的定義。

3.17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objective, OH&S objective)

由組織(3.1)所設定與職安衛政策(3.15)一致且達成特定結果的目標(3.16)。

3.18 傷害及不健康 (injury and ill health)

個人生理、心理或認知狀態的不利影響。

  • 備註 1:此等不利影響包括職業病、疾病及死亡。
  • 備註 2:「傷害及不健康」一詞意指存在傷害或不健康,不論是其中一種或是二種之組合。

3.19 危害 (hazard)

潛在會造成人員傷害及不健康(3.18)之來源。

  • 備註 1:危害可包括潛在會造成傷害或危險狀況的來源、或可能因暴露而導致傷害或有礙健康的環境。

3.20 風險 (risk)

不確定性之效應。

  • 備註 1:效應係對預期值之正向或負向偏離。
  • 備註 2:不確定性係指一事件,其後果或可能性的瞭解或知識之資訊不足或部分不足之狀態。
  • 備註 3:風險通常參照潛在「事件」(依 ISO指令73:2009, 3.5.1.3之定義)與「後果」(依 ISO指令73:2009, 3.6.1.3之定義),或其組合判定之。
  • 備註 4:風險通常事件(包括其狀況變化)的後果, 及其發生的「可能性」(依 ISO指令73:2009,3.6.1.1 之定義)組合表示之。
  • 備註 5:在本文件,使用風險和機會一詞時,意指職業安全衛生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機會、管理系統的其他風險及其他機會。
  • 備註 6: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備註 5 已針對本文件使用「風險和機會」一詞給予明確說明。

3.21 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isk, OH&S risk)

與工作相關之危險事件或暴露的可能性,與該事件或暴露造成的傷害及不健康(3.18)之嚴重度的組合。

3.22 職業安全衛生機會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opportunity ,OH&S opportunity)

可導致職安衛績效(3.28)改善之狀況或一組狀況。

3.23 適任性 (competence)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運用知識與技能達成預期結果之能力。

3.24 文件化資訊 (documented information)

需由組織(3.1)管制與維持之資訊,以及承載該資訊之媒體。

  • 備註 1:文件化資訊可以任何形式或媒體呈現, 且可源自任何來源。
  • 備註 2:下列可稱為文件化資訊:
  1. 包括有關過程(3.25)之管理系統(3.10);
  2. 供組織運作所建立之資訊(文件);
  3. 達成結果之證據(紀錄)。
  • 備註 3: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25 過程(process)

將投入轉換為產出的一組相互關聯或交互作用之活動。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26 程序 (procedure)

以指定的方法執行活動或過程(3.25)。

  • 備註 1:程序可予以文件化或不予以文件化。

(來源:ISO 9001:2015, 3.4.5—備註 1 已做了修改)

3.27 績效 (performance)

可量測之結果。

  • 備註 1:績效可以是有關定量或定性的發現,結果可使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予以決定與評估。
  • 備註 2:績效可以與活動、過程(3.25)、產品(包括服務)、系統或組織(3.1)的管理有關。
  • 備註 3: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備註 1 已做了修改,明確說明可用以決定和評估結果之方法的類型。

3.28 職業安全衛生績效(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erformance)

與預防工作者(3.3)傷害及不健康(3.18),以及提供安全與健康工作場所(3.6)之有效性(3.13)有關的績效(3.27)。

3.29 外包(outsource,動詞)

安排外部組織(3.1)達成協議,執行組織的一部份職能(功能)或過程(流程)(3.25)。

  • 備註1:雖然外部組織不屬於管理系統(3.10)的範圍,但是外包的職能(功能)或過程(流程)是管理系統的一部份。
  • 備註2: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中常見的專有名詞與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30 監督 (monitoring)

  • 備註 1:為確定現況,可能需要查核、督導或嚴格觀察。
  • 備註 2: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決定系統、過程(3.25)或活動之現況。

3.31 量測 (measurement)

決定數值之過程(3.25)。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32 稽核 (audit)

用以取得稽核證據並作客觀地評估,以決定稽核準則符合程度之有系統、獨立且文件化的過程(3.25)。

  • 備註 1:稽核可以是內部稽核(第一方),或外部稽核(第二方或第三方),也可以是合併稽核(合併二個以上的專業領域)。
  • 備註 2:內部稽核係由組織(3.1)本身或由代表的外部團體執行。
  • 備註 3:「稽核證據(Audit evidence)」和「稽核準則(audit criteria)」如 ISO 19011之定義。
  • 備註 4: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33 符合 (conformity)

滿足要求(3.8)。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

3.34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3.8)。

  • 備註 1:不符合係與本文件要求事項以及組織(3.1)為本身而建立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3.11) 附加要求事項有關。
  • 備註 2: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備註 1 已增加說明,澄清不符合與本文件要求和組織本身職安衛管理系統的要求有關。

3.35 事件 (incident)

由工作所引起或工作過程中發生可能或確實造成傷害及不健康(3.18)的情事。

  • 備註 1:造成傷害及不健康之事件有時被稱為「事故」。
  • 備註 2:未造成傷害及不健康但有可能會造成傷害及不健康之事件,可稱為「虛驚事件」或「有驚無險事件」。
  • 備註 3:儘管事件可能與一項或多項不符合(3.34)有關,但即使沒有任何不符合,也可能會發生事 件。

3.36 矯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消除不符合(3.34)或事件(3.35)的原因並防止再發生之措施。

  • 備註 1: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本用語已修改包括提及的「事 件」,事件是職業安全衛生的關鍵因子;解決事件或不符合事項的措施,可同樣稱為矯正措施。

3.37 持續改善 (continual improvement)

為增強績效(3.27)之持續活動。

  • 備註 1:增強績效係有關使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3.11)以獲得與職安衛政策(3.15)和職安衛目標(3.17)一致之全面職安衛績效(3.28)的改善。
  • 備註 2:持續並不表示連續不斷的,因此相關活動不需在所有領域中同時實施。
  • 備註 3:此為ISO管理系統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出自於ISO/IEC指令合併ISO補充資料第一部附錄SL。增加備註 1 用以明確說明職安衛管理系統中有關「績效」之含義;增加備註 2, 以明確說明「持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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