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規劃、實施、管制並維持所需的過程,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事項,並以下列方法實施第 6 節所決定之措施:
a) 建立各過程之準則 ;
b) 依準則實施各過程之管制 ;
c) 維持及保存文件化資訊至必要的程度,以建立過程已依規劃執行的信心 ;
d) 調整工作者之工作。
在多雇主之工作場所,組織應與其他組織協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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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引 (附錄A)
組織須建立及實施必要的運作規劃與管制過程,藉由消除危害,或若不可行,須將運作區域及活動的職安衛風險降低至合理且實際可行的水準,以提升職業安全衛生。
- 此等過程之運作管制範例包括:
- a) 使用工作程序及系統;
- b) 確保工作者之適任性;
- c) 建立預防或預知保養及檢查計畫;
- d) 訂定物品及服務採購規格;
- e) 適用的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或設備製造商的操作指引;
- f) 工程管制及行政管制;
- g) 調整適合工作者之工作,範例如:
- 界定或重新界定工作安排的方式;
- 新進工作者就職;
- 界定或重新界定過程及工作環境;
- 在設計新的或修改工作場所、設備時,使用人因工程的方法。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1) 組織應依據第6章,所決定其因應措施,建立與實施相關過程予以規畫與管制職安衛風險與機會。
2)相關規劃與管制措施可以考量 :
A)建立作管制與程序
B)確保工作者的能力
C)建立預防性或預測性維護和檢查計畫
D)建立採購產產品與服務得安全衛生方面規格
E)應用法規及其他相關要求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安全衛生資訊
F)工程管制與行政管制
G)提高工作者適應性(如安全設一、人體工學考量、訓練..等)
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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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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