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監督、量測、分析及評估

9.1.1 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監督、量測、分析及績效評估之過程。
組織應決定:

a)需予以監督與量測之對象,包括:

  • 1)履行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之程度。
  • 2)與所鑑別出之危害、風險與機會有關的活動及運作。
  • 3)達成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的進度。
  • 4)運作及其他管制的有效性。

b)監督、量測、分析方法及績效評估,應儘可能確保其結果正確。
c)組織評估其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所依據之準則。
d) 何時應實施監督及量測。
e) 何時應作所監督及量測結果之分析、評估與告知。

組織應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並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組織應確保監督及量測設備業經校正或儘可能加以查證,且作適當之使用及保養。
備考:監督及量測設備之校正或查證可能有法規要求事項或其他要求事項(例:國家或國際標準)。

組織應保存適當的文件化資訊

  • − 作為監督、量測、分析及績效評估結果之證據。
  • − 量測設備之保養、校正或查證。

9.1.1 附錄A

為達成職安衛管理系統的預期結果,過程須予以監督、量測及分析:
a) 可監督及量測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1) 職業健康抱怨、工作者的健康(經由監控)及作業環境;
2) 與工作有關之事件、傷害及有礙健康與抱怨,包括趨勢;
3) 運作管制及緊急情況演練、或是所需修改或引入新管制措施之有效性;
4) 適任性。
b) 為評估法規要求事項的履行情況,可監督及量測之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1) 所鑑別的法規要求事項(例:是否已決定所有的法規要求事項及組織的文件化資訊是否保持最新);
2) 集體協議(當有法律約束力時);
3) 已鑑別的守規性差距情況。
c) 為評估其他要求事項的履行情況,可監督及量測之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1) 集體協議(當有法律約束力時);
2) 標準及規範;
3) 公司及其他政策、規則及條例;
4) 保險要求。

9.1.1 [ 條文說明 ]

1.在管理系統與作業流程領域中,組織需具備用以量測與監督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實際績效的系統。
組織也應使用適當的環境指標量測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這些指標必須是客觀的,可查證的,以及可再現的。
它們必須與組織的活動有關並配合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具實用性、經濟效益、以極具技術可行性。
2.須制訂適當地監督、採樣及分析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的校正及保養儀器設備,以確保數據的可靠性。
3.組織建立監督、量測、分析與評估程序,應包括對於會產生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衝擊的作業,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作業管制及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職安衛事件調查績效、健康監控績效、緊急應變能力、相關行業職安衛績效比較(若可以)。
該評估結果,需加以分析並用來決定成功的項目,及鑑別尚須矯正與改善的措施,監督、量測、結果的分析與評估之紀錄,應提交管理審查,以利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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