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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在規劃的期間內執行內部稽核,以提供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是否達成下列事項之資訊:
a) 符合:
- 1) 組織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建立的自我要求事項,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 2) 本標準要求事項。
b) 已有效地實施並維持。
9.2.2 內部稽核方案
組織應:
- a) 規劃、建立、實施並維持稽核方案,包括頻率、方法、責任、諮詢、規劃要求事項及報告,且應將關切的過程之重要性及先前稽核之結果納入考慮。
- b) 界定每次稽核之稽核準則與範圍。
- c) 選擇稽核員並執行稽核,以確保稽核過程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 d) 確保稽核結果已報告給相關管理階層;確保相關的稽核結果已報告給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以及其他相關的利害相關者。
- e) 採取措施以處理不符合事項及持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參照第10節) 。
- f) 保存文件化資訊,以作為實施稽核方案及其稽核結果之證據。
備考:稽核及稽核員適任性之更多資訊可參照CNS 14809。
9.2 [ 附錄A]
稽核方案的廣度須依職安衛管理系統的複雜度及成熟度而定。
組織可藉由建立過程來達成內部稽核之客觀性及公正性,此過程將稽核員作為內部稽核員之角色與其平時所負之職責分開,或者組織也可應用外部人員執行此職能。
9.2 [ 條文說明]
9.2 內部稽核(2/2)
157 CNS 14809可參考ISO 19011
1.組織應建立並維持內部稽核程序(或方案),使能定期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稽核工作,以判定系統是否符合規定之規劃及正確地實施及維持。
2.內部稽核方案應涵蓋下列各事項 :
a)稽核之準則和範圍
b)稽核頻率及方法
c) 管理與執行稽核之相關權責
D) 稽核結果之溝通
E)稽核員之能力
F)如何進行稽核
- 職安衛管理系統的稽核,可由成員及(或)組織遴選的外界人員來進行。在任何的情形,執行稽核的人員必須基於客觀與公正的立場,並需接受適當訓練。
4.稽核頻率,以職安衛考量面與潛在衝擊運作的性質玵決定。
同時,前次稽核的結果亦需作為決定頻率的考量。
5.組織需依內部稽核方案提出環境管理系統稽核報告。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