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範圍
組織應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邊界與可應用性,以確立其範圍。
在決定此範圍時,組織應:a) 考慮4.1所提及的外部與內部議題。
b) 納入考量4.2所提及的要求。
c) 將所規劃的工作或與所執行工作相關的活動。
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應包括在組織控制內之活動、產品及服務,或衝擊該組織之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
範圍應以文件化資訊之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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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引 (附錄A)
組織可自由與彈性地界定其職安衛管理系統邊界及適用性。邊界及適用性可包括整個組織或組織的特定部份,只要該特定部份的最高管理階層具有提供建立職安衛管理系統本身的職能、責任及職權。
組織職安衛管理系統之可靠性取決於邊界的選擇,界定範疇時不宜將具有或可能會影響組織職安衛績效之活動、產品及服務排除在外,或迴避組織之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
此範疇為組織對包含在其職安衛管理系統邊界內的運作事實且具代表性之陳述,不宜誤導利害相關者。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在本節中針對組織,如何決定職安衛管理系統範圍作概要的述說,決定範圍時,組織應考慮的內容如下:
1)組織前後環節識別時,所考量之內部及外部職安衛議題,可納入職安衛管理系統範圍。
2)參照4.2所蒐集利害相關者及工作者之需求與期望而決定的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事項。
3)明確界定職安衛管理系統的實體邊界(如依廠址或廠區),並說明職安衛管理系統內包含的單位及其職責。
4)依組織的活動、產品及服務,決定是否要完全依照國際標準,的鎖鑰向,以適合公司推行的職安衛管理系統,若有排除,排除的理由及職安衛管系統範圍應建立文件說明。
5)當組織活動、產品及服務,經鑑別具有不可接受風險之危害鑑別及守規性義務要求,組織不應將該活動、產品及服務排除在職安衛管理系統的範圍外。
6)組織依但決定職安衛管理系統範圍後,應就範圍內之活動、產品及服務面的危害鑑別與本國際標準的各項要求,納入系統管理。
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123
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