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5.2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最高管理階層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下列特質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a)包括提供安全與健康工作條件的承諾,以預防因工作引起的受傷及健康妨害,且適合於組織之目的、規模、前後環節、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職業安全衛生機會之特質。

b)提供設定職業安全衛生目標之架構。

c)包括履行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之承諾。

d)包括消除危害及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參照8.1.2)之承諾。

e)包括持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承諾。

f) 包括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諮詢及參與之承諾。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應:

− 能以文件化資訊之方式取得。

− 已在組織內溝通。

− 使利害相關者可適當的取得。

− 關聯性且適用性。

使用指引 (附錄A)

職安衛政策是一組陳述基本原則的承諾,是最高管理階層勾勒組織長期支持及持續改進職安衛績效之方向。

職安衛政策提供的是整體的方向,以及組織設定其目標與採取可達成職安衛管理系統預期結果之措施的架構。

此等承諾須於組織為確保健全、可信及可靠的職安衛管理系統(包括處理本文件特定要求事項)所建立之過程中予以反映。

“儘可能降低”一詞用於職安衛風險,以闡明組織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的期望,“降低”一詞用於描述實現此點的過程。

在建立職安衛政策時,組織須考慮與其他政策之一致性及協調性。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1) 最高管理階層制定職安衛政策的目的,係提供組織在職安衛系統的運作中,建立明確的經營方向。
2)職安衛政策應用之範圍,需釐訂清楚,須能反映已界定的環境管理系統範圍內之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獨特性質、規模、及危害風險。
3)職安衛政策需反映最高管理階層之承諾,以適用於相關的法律,並做持續的改善提昇職安衛績效。
4)職安衛政策須定期審查及修訂,並承諾消除危害及降低職業安全衛生之風險,以因應情勢及資訊的變化。
5)職安衛政策應文件化,可提供利害相關者,並使組織管控下的工作人員充分了解。

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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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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