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組織之角色、責任及職權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已指派並溝通組織內部,所有階層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角色之責任與職權,並以文件化資訊維存。組織各階層的工作者應負起在其管制下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的責任。
備考:雖然責任及職權可指派,但最高管理階層仍應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運作責任。
最高管理階層應就下列事項,指派其責任與職權:
a)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符合本標準要求事項。
b)向最高管理階層報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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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引 (附錄A)
參與組織職安衛管理系統之人員須清楚瞭解其角色、責任及職權,以達成職安衛管理系統之預期結果。
儘管最高管理階層負有職安衛管理系統之整體責任及職權,但在工作場所之每位工作者除須考量自身的安全與健康外,也須顧及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最高管理階層當責表示他們要對組織的決策及活動,向組織的管理機構、法規主管機構及更廣泛的利害相關者負責。當責意旨承擔最終責任,表示某人應為某事未完成、未正確完成、無法運作或無法達成目標負責。
工作者須賦予通報危險狀況之權利,俾於採取措施。工作者須依規定向權責主管報告關切的事項,而不必擔心遭到解僱、懲戒或其他報復之威脅。
5.3 所鑑別的特定角色與責任,可分派給個人、由數人分擔,或分派給最高管理階層之一成員。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1) 對於實施職安衛管理系統,各階層單位,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的人員,需文件化說明其職責,與給予適當之權限,並定期最高管理階層報告管理績效。
2)對於擔任專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責的人員,必須具有所需之經驗、能力。
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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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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