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決定適用法令要求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過程,以 :
a) 決定適用於危害、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的現行法令要求和其他要求,並有管道取得;
b) 決定此等法令要求和其他要求如何適用於組織,以及哪些是需要溝通的;
c) 在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時,考慮這些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維持及保存其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化資訊,同時應確保對其進行更新,以反映此等要求事項之任何變更情況。
• 註:法律法規要求事項和其他要求事項,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會。
Table of Contents
使用指引 (附錄A)
- 法規要求事項可包括:
- 立法(國家、地區或國際),包括法令及法規;
- 行政命令及指令;
- 主管機關頒布的命令;
- 許可、證照或其他形式的授權;
- 法院或行政法庭判決;
- 條約、公約、協議;
- 集體談判協議;
- 其他要求可包括:
- 組織的要求事項;
- 合約條件;
- 雇用協議;
- 與利害相關者達成的協議;
- 與衛生主管機關達成的協議;
- 非法規標準、共識標準及指導綱要;
- 自發性原則、實務準則、技術規範、特許;
- 組織與母公司公開的承諾。
條文解析 (白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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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問項 (自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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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路徑 (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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