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領導統御及工作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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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領導與承諾

最高管理階層應藉由下列事項相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展現其領導及承諾:
a) 對預防與工作有關之受傷與健康妨害,以及提供安全與健康的工作場所及活動,擔負整體的責任與當責。
b) 確保已建立與組織策略方向相容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及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c) 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已整合於組織的業務過程中。
d) 確保建立、實施、維持及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要之資源已備妥。
e) 溝通有效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事項之重要性。
f) 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可達成其預期結果。
g) 指導與支援參與人員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有效性做出貢獻。
h) 確保與促進持續改進。
i) 支持其他相關管理階層角色,以展現管理階層在其責任區域之領導力。
j) 發展、領導及促進組織內部支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預期結果之文化。
k) 保護通報事故、危害、風險及機會之工作者,免於遭受到報復。
l) 確保組織建立及實施工作者諮詢及參與之過程(參照5.4) 。
m)支持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建立與運作(參照5.4 (e) 1))。
備考:本標準中所提及的〝業務〞一詞可廣義理解為組織存在目的之核心活動。

5.1 [ 附錄A ]

組織最高管理階層的領導及承諾,包括認知、回應、積極支持與回饋,是職安衛管理系統成功與達成其預期結果的關鍵,因此,最高管理階層負有需要親自參與或指導的特定責任。
支持組織職安衛管理系統的文化,大部份是由最高管理階層決定的,它是個人及群體的價值觀、態度、管理實務、觀念、適任性、活動模式等之結果,其足以決定組織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的承諾、特性及運作熟練度。
其特質包括但不限於工作者積極參與、以互信為基礎的合作及溝通、主動參與發現職安衛機會及對預防與保護措施有效性的信心。
最高管理階層展現領導重要的方法是鼓勵工作者通報事件、危害、風險與機會,並保護工作者通報上述情況時免於受到報復,如解僱或懲戒之威脅。

5.1 [ 條文說明 ]

1)無強制管理代表的委任,更加明確說明,最高管理階層之責任。
2) 最高管理階層,應全面負責預防公傷世故與健康影響,以及提供安全健康工作場所,和活動之責任與承擔,非僅職安衛部門之責任。
3) 最高管理階層,應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相關知識及未來方向,有所了解。
決定組織的策略方向與職安衛政策與目標相結合,
並將組織內外部職安衛議題與利害相關者的要求與期望納入考量。
4)最高管理階層,展現其領導力的一個重要方式,是積極地鼓勵員工通報及舉報事件、危害、風險和機會,
並確保工作者免於因通報或舉報過程受到報復,如解雇或紀律處分之威脅。
5)支持組織職安衛管理系統的文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最高管理階層本身。同時,也是綜合個人和團體價值觀、態度、管理實務、觀念、能力和活動模式之產物。
6)最高管理階層,須確保提供適當的資源;如人力資源、財務支援及技術指導等。
並與組織營運結合,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加以建立、實施及維持。
7)最高管理階層,應參與職安衛制度之建立及推動,並向各階層員工溝通,實施管理審查活動,以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的適切性、充分性、有效性做持續改進,並使其達到其預期成果。
5)可建立過程績效,提昇員工過程導向的認知與參與。
6)持續溝通與傳達職安衛管理系統之重要性。

5.2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最高管理階層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下列特質之職業安全衛生
政策:
a)包括提供安全與健康工作條件的承諾,以預防因工作引起的受傷及健康妨害,且適合於組織之目的、規模、前後環節、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職業安全衛生機會之特質。
b)提供設定職業安全衛生目標之架構。
c)包括履行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之承諾。
d)包括消除危害及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參照8.1.2)之承諾。
e)包括持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承諾。
f) 包括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諮詢及參與之承諾。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應:
− 能以文件化資訊之方式取得。
− 已在組織內溝通。
− 使利害相關者可適當取得。
− 相關且適當

5.2 [ 附錄A ]

職安衛政策是一組陳述基本原則的承諾,是最高管理階層勾勒組織長期支持及持續改進職安衛績效之方向。職安衛政策提供的是整體的方向,以及組織設定其目標與採取可達成職安衛管理系統預期結果之措施的架構。
此等承諾須於組織為確保健全、可信及可靠的職安衛管理系統(包括處理本文件特定要求事項)所建立之過程中予以反映。
“儘可能降低”一詞用於職安衛風險,以闡明組織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的期望,“降低”一詞用於描述實現此點的過程。
在建立職安衛政策時,組織須考慮與其他政策之一致性及協調性。

5.2 [條文說明]

1) 最高管理階層制定職安衛政策的目的,係提供組織在職安衛系統的運作中,建立明確的經營方向。
2)職安衛政策應用之範圍,需釐訂清楚,須能反映已界定的環境管理系統範圍內之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獨特性質、規模、及危害風險。
3)職安衛政策需反映最高管理階層之承諾,以適用於相關的法律,並做持續的改善提昇職安衛績效。
4)職安衛政策須定期審查及修訂,並承諾消除危害及降低職業安全衛生之風險,以因應情勢及資訊的變化。
5)職安衛政策應文件化,可提供利害相關者,並使組織管控下的工作人員充分了解。

5.3 組織之角色、責任及職權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已指派並溝通組織內部所有階層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角色之責任與職權,並以文件化資訉維存。組織各階層的工作者應負起在其管制下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的責任。
備考:雖然責任及職權可指派,但最高管理階層仍應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運作責任。
最高管理階層應就下列事項作責任與職權之指派:
a)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符合本標準要求事項。
b)向最高管理階層報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

5.3 [ 附錄A ]

參與組織職安衛管理系統之人員須清楚瞭解其角色、責任及職權,以達成職安衛管理系統之預期結果。
儘管最高管理階層負有職安衛管理系統之整體責任及職權,但在工作場所之每位工作者除須考量自身的安全與健康外,也須顧及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最高管理階層當責表示他們要對組織的決策及活動,向組織的管理機構、法規主管機構及更廣泛的利害相關者負責。當責意旨承擔最終責任,表示某人應為某事未完成、未正確完成、無法運作或無法達成目標負責。
工作者須賦予通報危險狀況之權利,俾於採取措施。工作者須依規定向權責主管報告關切的事項,而不必擔心遭到解僱、懲戒或其他報復之威脅。
5.3 所鑑別的特定角色與責任,可分派給個人、由數人分擔,或分派給最高管理階層之一成員。

5.3 [ 條文說明 ]

1) 對於實施職安衛管理系統,各階層單位,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的人員,需文件化說明其職責,與給予適當之權限,並定期最高管理階層報告管理績效。
2)對於擔任專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責的人員,必須具有所需之經驗、能力。

5.4 工作者之諮商及參與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所有適當階層與部門之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諮詢及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發展、規劃、實施、績效評估及改進措施的過程。
組織應:
a) 提供諮詢及參與必要的機制、時間、訓練及資源。
備考1:工作者代表可以是諮詢及參與的一項機制。
b) 提供可適時取得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明確、易懂且相
關之資訊。
c) 決定並移除參與的障礙或阻礙,並儘量降低無法移除的參與障
礙或阻礙。
備考2:障礙及阻礙可包括未回應來自工作者的訊息(看法)或建議、語言或語文障礙、報復行為或報復行為的威脅、不鼓勵或懲罰工作者參與的政策或做法。
d) 對下列事項,強調非管理階層工作者之諮詢:
1) 決定利害相關者之需求及期望(參照4.2)。
2)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參照5.2) 。
3) 若適用,指派組織之角色、責任及職權(參照5.3) 。
4) 決定如何履行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參照6.1.3) 。
5) 設定職業安全衛生目標及規劃如何達成目標(參照6.2) 。
6) 決定適用於外包、採購及承攬商之管制措施(參照8.1.4) 。
7) 決定需監督、量測及評估之事項(參照9.1) ;
8) 規劃、建立、實施及維持稽核方案(參照9.2.2) ;
9) 確保持續改進(參照10.3)。
e) 對下列事項,強調非管理階層工作者之參與:
1) 決定其諮詢及參與之機制。
2) 鑑別危害及評鑑風險與機會(參照6.1.1及6.1.2) 。
3) 決定消除危害及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之措施(參照6.1.4) 。
4) 決定適任性要求、訓練需求、訓練及評估訓練(參照7.2) 。
5) 決定需溝通之事項及執行方式(參照7.4) 。
6) 決定管制措施及其有效的實施與使用(參照8.1、8.1.3及8.2) 。
7) 調查事故及不符合事項,並決定矯正措施(參照10.2) 。
備考3:強調非管理階層工作者的諮詢及參與之論述,目的為應用於執行工作活
動的工作者,但並不排除,例:組織內受到工作活動或其他因素影響之管
理者。
備考4:免費提供工作者訓練,並儘量在工作時間內提供訓練,被公認可消除工作者參與的重大障礙。

5.4 [ 附錄A ]

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之諮商及參與是職安衛管理系統成功的關鍵因素,並藉由組織所建立的過程予以鼓勵。
諮商意指對話及交流之雙向溝通。
諮商涉及適時提供工作者及其代表(若有)必要的資訊,俾於其提供組織有根據的回饋,以利組織在未做決定前加以考慮。
參與能促使工作者對職安衛績效措施及建議變更之決策過程有所貢獻。
對職安衛管理系統的回饋有賴於工作者的參與,組織須確認所有階層的工作者都被鼓勵提報危險之狀況,以便預防措施可以到位,並採取矯正措施。
如果工作者在提建議時,不必擔心會受到解僱、懲戒或其他報復之威脅,收到的建議將更為有效。

5.4 [ 條文說明 ]

1)組織應加強溝通,並提共諮詢與餐與必要的機制、時間、訓練及資源。
2)所謂諮詢應為雙向溝通,包括對話與交流。
因此,諮詢須及時提供工作者及工作代表(如存在)相關必要資訊,及其相關回饋,給予組織做出相關決定前之重要參考。
3)餐與可促使工作者,能夠為組織在決策過程提供包含職業檢康安全教孝評估及相關變更的建議之貢獻。
4)組織應提供適時可獲得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明確;易於理解和相關的訊息。
5)組織應辨認並消除參與的障礙或阻礙,以及盡量減少那些不能被削除的障礙或阻礙。
6)組織應將非管理階層工作者,納入諮詢的範圍。
7)組織應將非管理階層工作者,納入參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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